丈夫身亡,妻子理赔被拒,保险公司:不赔,死因不明,法院:得赔
曾听说过这样一句话:任何关系走到最后,都只不过是相识一场,即使是夫妻,也逃脱不过这样的境遇,夫妻应该珍惜当下的日子,因为相扶到老并不容易,在一个家庭中,配置一份好的保险,就会少一分经济烦恼,因为保险就是用来抵御保险消费者经济上的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人们都会为自己最爱的人来置办保险,虽然已经购买了保险,但是人们还是希望保险是用不上的,只是想花钱买一份心安,但是保险公司并不是这样考虑的,如果消费者不发生保险事故更好,可以继续收取保费,一旦消费者出险,也能想办法拒赔,保险公司属于营利性的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因此保险消费者还是要谨慎投保。
丈夫身亡,妻子理赔被拒,保险公司:不赔,死因不明,法院:得赔01真实案例
在2018年6月份,方某(化名)给自己的丈夫洪某(化名)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总保额为10万元,保费为1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2019年1月份,洪某回到家门口的时候,突然倒地不起,家人发现赶紧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最终洪某还是抢救无效身亡。
方某处理完洪某的后事之后,想起为洪某购买过保险,于是整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表示洪某死因不明,不符合意外险的赔付条件。
方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保险金。
丈夫身亡,妻子理赔被拒,保险公司:不赔,死因不明,法院:得赔02案例分析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此案双方争议的关键在于洪某的死亡是否符合意外伤害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认为洪某属于疾病死亡,而且洪某家属无法证明洪某是受到意外伤害身亡,根据医院的病例未载明洪某身体上存在任何伤痕,因此无法判断真正的死因。
方某认为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洪某是疾病身亡,很显然就是意外身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方某在洪某死因不明的情形下未进行尸检而处理后事,导致洪某死因不能确认,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来证明洪某是因何身亡,也要负一定责任,因此法院最终酌情按照6:4的原则认定原告、被告的责任比例,即保险总保额为10万元,保险公司应该向方某赔付4万元。
丈夫身亡,妻子理赔被拒,保险公司:不赔,死因不明,法院:得赔意外险确实是物美价廉,但是它的拒赔条框太多,因此意外的最终解释权全部掌控在保险公司的手里,保险公司说不赔就不赔,这样一来,保险消费者只能用法律维权,诉讼会耗费消费者的人力、财力、物力,也会消耗掉很多的时间,但是保险公司不会管这些,让你尽管告就是了。
03好买保观点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业务员热情接待,点头哈腰的问候,可一旦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就百般阻挠,他们这种前后不一的行为太令人心寒了,虽然他们也需要生存和发展,但是也不能这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保险公司想要有长远的发展最起码还是要讲信用。
猝死当然不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但是上述案例中洪某的死因并不明确,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身的观点,因此法院的判决很有道理,既然无法判定谁承担责任,那就是都有一定的责任,可以按比例来进行赔付,这样方某也能得到赔付,保险公司也没有理由拒赔,因此保险消费者还是要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