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副院长涉嫌民事枉法裁判被移送起诉,什么是枉法裁判罪?
正义网记者7月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刘奇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由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并于近日侦查终结,移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刘奇资料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烟语君语:每一起法官被判枉法裁判罪的背后,不光是司法公信力的损伤,更是具体个中法官职业的基本终结,涉及案件两方甚至更多方司法利益的彻底翻盘,影响不可谓不大。
按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刑事立案标准,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达标。在民事案件动辄标的就远超几十几百万元的当下,做出违法事实和法律错误裁判的,很容易就会达到。
虽然目前检察机关由于各种原因,枉法裁判案件的办理能力及积极性有待提高,但现在有待提高,不代表将来还是有待提高,作为法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是一句空话,不要等到被追究了责任,才想起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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