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未通知缴纳诉讼费需赔偿147万,保险公司理赔吗?
近日,《【惨!】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未及时通知补缴诉讼费,律所被判赔偿147万元》(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一事,仍在法律圈引发热议,不少法律人撰文分析对该事件的看法,主要热议的集中在两点:一是,法院如此的判决,是否加重了律师、律所的案件代理责任和风险;二是,律所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是否能通过“律师职业责任险”予以理赔。
二审生效判决书认为,××(深圳)律师事务所与杨某某基于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而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中,律师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负有及时报告案件进展并通知相关诉讼事务的义务。本案中,律师收到法院的案件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缴费期间内告知杨某某缴费,进而因为未及时缴费导致案件被按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生效,杨某某失去了通过诉讼改变劳动仲裁结果的司法机会。
据此认定,杨某某不利的司法结果与律师所未尽到报告义务有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影响到了杨某某的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律师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根据杨某某的劳动仲裁请求的147多万元判决律所予以赔偿,同时要求律所返还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与这份判决同时流传网络的,还有一份2024年5月份文本的《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保险合同的一方是某财产保险公司,另一方则是广东省律师协会。
此外,“深圳律协”也曾经在今年6月19日发布了“2024年度全市律师行业保险统保开始啦!”的“通知”称,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律师所需通过线上申报投保的方式向市律协报送参加集中投保人员的名单并缴纳保费。
此外还注明,市律协出资为执业律师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言下之意是,律师职业责任险的每年50元或75元,由律师自行承担。
很多人都在问,律师没有及时通知当事人缴费而律所被判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是否能通过上述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获得理赔呢?有人专门分析了这份“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和上述的律协通知,发现居然还有争议。
有人认为,根据以上的“责任保险”条款,律师未通知当事人缴费导致案件撤诉的,应该适用“被保险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条款,保险公司仅需最多理赔50万元。这个金额,只占了上述案例中147万元律所赔偿金额的一小部分。
不过,也有人认为,律师未通知当事人缴费导致案件撤诉的,不应该适用“被保险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条款,因为未发生在律师是否出庭的事项上,而是法院是按照未及时缴纳诉讼费而进行的撤诉处理,还没有走到开庭的诉讼阶段。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理赔10万元免赔金额之外的137万元。
不知道,有此争议,是否能引发律所跟保险公司基于保险条款理解分歧的一场理赔法律争议。事实上,由于职业保险条款理解争议而引发的律所跟保险公司的司法争议,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
2023年8月份,广东省深圳中院就判决了一起律所及律师赔偿当事人损失案件:律师在办理一行政赔偿案件诉讼过程中,因未按期到达法院开庭被法院对案件按撤诉处理,后被三级法院均裁定不再受理,法院采信了律师在与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出具的“律师确认当事人就其过错应得赔偿总额为 600万元”的《承诺书》,判决律师及律所共计赔偿当事人各项损失共计600万元。(详见《未到庭应诉,律师被判赔偿600万,律所退费5万加赔偿100万》)
事后,保险公司发布了一份“拒赔通知书”,适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律师非执行行为或故意行为”中的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故不予赔偿。为此,还引发了法律圈的热议。
此外,有司法判决(《一起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索赔纠纷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也显示,有律所在为某投资公司办理房产出售“专项法律服务”时,被仲裁机构以未尽责为由裁决支付给委托人700多万元的各项损失,进而申请职业责任保险理赔。同样的,也遭到了保险公司基于保险理赔条款免责事项的各种拒赔,并引发了两者之间的司法诉讼。
最终,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律所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律所提供的服务不属于保险责任中规定的法律业务”的拒赔理由,也认定了律所的行为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仍导致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符合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规定的“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进而适用了职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判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以上两个案例可见,跟其他所有的财产保险合同一样,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别看具有省律协市律协等法律专门组织进行合同内容审核把关加签署,投保的人员都是律师律所等的专业法律人士,同样也面临着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根本不是某些律师自信满满的认为,自己有了律协出面统一把关的职业责任保险,就可以在律师执业中没有后顾之忧了。
事实上,作为一个保险合同,应该具有内容详尽、表达清晰、情形详列等基本要求。尤其是对于免责条款,如果所列情形模糊不清的话,很容易造成免责事项的争议化、扩大化。
投保时候大家谁也想不到也不计较、投保之后自以为有了保障,可一旦理赔的话,就会知道其“威力”了。这保险行业的“通病”,到了负责给保险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行业自身的保险事项上,也不例外啊!这怪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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