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采纳!于法无据!自认充分合理遭遇法官“自由裁量”会如何
曾经看过一份判决,其中之一的案情是,被告将患有重病的父亲接到家中伺候,父亲治病花了几十万元的医疗费,期间发生过父亲银行账户的20万元被被告取走的记录。等父亲去世之后,被告的兄弟姊妹拿着银行取款记录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这20万元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被告拿出自己替父亲缴纳几十万元的医疗费单据称,这20万元都用于父亲治疗还远远不够,自己还垫付了一大笔费用,因父亲病重不能去,所以自己才到银行代办的。
可最终的判决上法官认为,扶养老人承担医疗费用是子女的义务,被告的辩称于法无据,原告主张20万元作为遗产继承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需返还其他人若干等等。被告对如此的判决大感不解,认为如此判决,岂不是付出的越多,反而越吃亏?
司法诉讼中,经常发生一些自认已经将搜集了足够充分的证据,已经将事实和道理说的很清楚,可就是没有获得法官支持的情况。其中,有些生效的裁判结果的“本院认为”,压根不详细辨法析理和分析证据,只是简单的一句“不予采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等等,就对动辄十几万乃至上百万元的纷争进行了责任划分或是权属归属的裁断,令观者看罢莫名其妙、当事人如同雷击。
就如同上述的判决,老人患病首先用自己的财产支付医疗费,病重的老人多是靠身边人去银行提取存款,如此的理解和解释,是否足以推翻被告去银行提取父亲银行存款独自占有的相反主张呢?采信哪一方的主张或辩解,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决断。
很多的法律人认为,法官就是法律王国的国王,凡是各方当事人纷争的事实和理由,法官拥有一锤定音的裁决权。所谓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是信这个也行信那个也行的法官自由心证,类似于“法律的解释权在我这里”,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真的如此吗?
用最高法院院长张军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一文的话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是一种权利,但亦是一种责任。法官不能因为自己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就随便做出判决,这是司法专横的表现。为防止自由裁量异化为司法专横,就要求法官强化裁判说理。”
奈何司法现实中,有些法官乃至法院人员认为,裁判不能过多的说理,说的越多,被人提出漏洞的机会越多;就像裁判“老人到底该不该扶”的那个南京一审法官一样,就因为裁判理由说的太多了,才被人抓住了其中的一句话,引发了伤及自身的轩然大波;只要说的足够简单,就是错了也不会抓住把柄,大不了以自由裁量权、天底下没有相同的案件为由进行解释。此外,裁判说理多了,也是费神费脑费时间的事儿,何必呢?
于是乎,我们就看到了越来越多的,只说裁判结果,而不分析认定证据、解释法律适用、说明判决结果理由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客气的讲,二审乃至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尤其如此,一些再审驳回的裁定书,往往是当事人写了十几页几十页的再审申请书,驳回申诉的裁定书说理部分,也就半页而已。
不得不说,这跟目前的司法领域追求方向和评判标准有关。在目前的司法评价体系中,更多的是依赖法院系统内日益行政化领导的评判内循环机制来衡量案件审理的质量,过度的以结案率、上诉率、二审再审改发率等司法数据来证明法官审判工作的效果,甚至作为司法公正的证明标准。冰冷的数据下,哪里还有一个个血肉真实的案件当事人真实感受的体现?
在此评价体制下,一审法官,根本没有追求更高层次的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的制约和动力,只要案件裁判结果被上级法院维持即可;二审及再审法官,只要想办法维持了一审裁判结果,就可以获得最高的工作评价得分,哪里还有监督和纠正一审结果错误的积极性?
法律圈,不止一人曾经提出,当你还在通宵达旦加班加点的整理证据搜集参考案例时,当你还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摆事实讲道理争法律理解时,对方虽然一言不发却偷偷搞定了法官。即使你准备了再多的证据,掌握了再多的法律知识,精通了再多的诉讼方式方法,可也架不住掌握着裁决权的直接宣布:不予采纳!于法无据!全部驳回!继续上诉申诉,可过程还是如此,你又奈何?
如此长期的工作氛围下,真的会令人产生“法律的解释权在法官”,法官想怎么判决都可以而不用顾及案件当事人乃至社会影响的社会现象的。就如同本号在《法官对自己的判决迷一样自信,为何屡屡遭遇舆论的一致翻车》一文中列举的:
这些审判法官自信的报送上来的“优秀案例”、法院公开发布的“普法案例”,统统遭遇到了社会大众舆论一面倒的翻车。这是不是说明,目前的司法判案标准的评价体系,正在距离社会大众基本常识越来越远,自己却浑然不知,最后一发不可收拾?如此情况的,还有那个喂养流浪猫案件。
有些司法人员,认为自己的判决,只要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二审再审法院维持了,就代表法律适用正确。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如此司法评价体系内无法获得足够合理的解释,纷纷跑到了媒体上陈述诉求甚至不再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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